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(施工许可)
实施机关:省水利厅 办理程序: (一)受理 项目法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批准开工的申请,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。 (二)审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。 (三)送达批准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,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、送达批准书。 申报条件: 1、项目法人已注册,管理机构已成立;2、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审查并批复;3、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;4、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,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;5、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,并签订合同;6、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,施工图纸可满足工程初期施工的需要;7、项目法人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;8、项目的政策处理已基本完成,外部施工条件已具备,不会影响开工后的工程建设;9、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审核意见。 材料明细: 1、项目法人注册有关材料及管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;2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;3、项目资本金的承诺文件及银行融资意向书;4、与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设计单位的供图计划;5、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或委托书;6、政策处理的有关文件,包括征地及拆迁的范围、赔偿标准,土地征用的预申请,与当地村及村民的有关协议,若有移民安置应提供移民安置规划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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